在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第
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受理;
(二)经办部门根据许可条件审核;
(三)审批;
(四)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