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交无线电频率或呼号使用方案或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跨行政区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有网络技术方案的专业评审意见。网络技术方案的专业评审可以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七)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后使用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权限在市本级的,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无线电频率或呼号指配权限在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或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十三条、第
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