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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评选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9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激励本市物流行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创“十二五”规划新局面,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开展评选本市“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及内设机构和临时集体。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本市物流行业企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的在职职工。已经获得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三)表彰名额:按照全国评选名额分配,此次评选本市物流行业先进集体2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重视和谐企业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资产质量好、服务效率高;文明安全生产,近4年来无重大质量投诉和安全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成功地运用与创新国内外物流理论与实践,物流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科学,建立了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和先进的物流管理体系,物流综合水平在本地区居于领先地位。

  2、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企业竞争能力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突出;客户满意度高,物流业务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经济效益居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同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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