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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6、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民政工作提出新思路,做出新尝试,取得明显成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本市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附件4)。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6)。

  (三)坚持重在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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