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政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努力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民政工作提出新思路,做出新尝试,取得明显成效;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取得突出效果;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本市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附件4)。被推荐对象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6)。
(三)坚持重在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