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除接受国家体育总局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之外,将负责对各区县等级审批单位进行监督并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审批规定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将撤销其授予的等级称号,并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上级机关将视其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审批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同时,该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有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擅自收取费用,违反此条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