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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由市、区县体育局的职能部门牵头,分别成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结果必须记录在《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上,由认定小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存档。

第三章 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责任

  第九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符合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本市比赛所获得成绩并可取得相应等级称号的赛事,必须是列入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并规定认可的,方可提出申请。
  (一)国际健将、健将级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须先报送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盖章后,由市体育局领导签发,寄、送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中心与竞技体育司审核、批准;
  (二)申请对象应是审批单位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注册运动员;
  (三)凡申请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必须具有审批单位所在地户籍或代表审批单位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的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运动员,必须将申请材料递交其所属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区、县体育局及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认定小组审核后,上报上海市体育局审批。
  (一)申报材料。凡申报一级以上等级运动员,必须提交《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和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所有申请表格要有单位主管部门盖章。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运动员必须是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按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二)申报时间。一级运动员审批时间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时间限定在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凡各区县体育局上报的一级运动员,由区县体育局认定小组责任人负责审核签名盖章后,统一向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出申请,同时对所有申报材料要做好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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