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8号),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新政发〔2010〕3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补助)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互助性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于解决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时,发生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给付限额12000元人民币以上至50000元人民币(含50000元)之间的净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实行州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征缴的大额医疗补助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按年缴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一个缴费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的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人民币,当地财政按人均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度残疾和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方式解决。筹集的资金作为大额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