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捐赠方式处置的,行政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㈢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报废、报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年度内处置资产总额在3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以下的,行政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置;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组织处置。处置收入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年度内处置资产总额在3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以上的,行政单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交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交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处置。
建筑物、车辆、大型专用设备等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⒈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⒉大型专用仪器、特种设备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其性能、报废、报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签字认可的鉴定意见书;
⒊车辆设备的报废、报损,需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报损鉴定意见。单位申请核销有账无物车辆的,应当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或说明材料。
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交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七章 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