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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捐赠方式处置的,行政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办理。

  ㈢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报废、报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年度内处置资产总额在3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以下的,行政单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置;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组织处置。处置收入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年度内处置资产总额在3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以上的,行政单位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交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处置;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交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处置。

  建筑物、车辆、大型专用设备等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⒈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⒉大型专用仪器、特种设备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应由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其性能、报废、报损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专家签字认可的鉴定意见书;

  ⒊车辆设备的报废、报损,需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报损鉴定意见。单位申请核销有账无物车辆的,应当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或说明材料。

  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进行处置的,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交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七章 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作经营用途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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