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㈣ 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工作;
㈤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㈡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管维护、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㈢ 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㈣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㈤ 负责本单位新建工程、新购资产、受赠资产等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工作;
㈥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使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机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