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授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㈡ 根据国家、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㈢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㈣ 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划转、纠纷调处和清产核资等日常管理工作;
㈤ 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数据和报表,对行政事业资产的动态监管;
㈥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
㈦ 负责本级行政执法罚没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
㈧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以及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和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㈨ 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㈩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㈠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㈡ 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