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