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加大对村卫生室的补助力度
㈠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从事医疗救助、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疾病防疫、健康教育“五位一体”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继续执行现行补助政策,其中对取得执业资格执业的乡村医生月人均补助500元,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执业的乡村医生月人均补助800元。
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核定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和服务人员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其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
㈢ 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的门诊服务纳入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
㈣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途径的在岗培训,定期选派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至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逐步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五、保障措施
㈠ 建立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和责任制度。各县(市、口岸)、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作,尽快建立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定期督查的推进机制。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发改、财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承担起相关职责,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抓好落实。
㈡ 强化督导检查。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口岸)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口岸)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报送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口岸)要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重点,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要合理引导预期,客观宣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医改持续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