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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⒈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事发地财政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合理安排。

  ⒉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⒊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医保基金承担7元。

  ⒋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有条件的县(市、口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⒌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㈢ 落实补偿责任。

  各县(市、口岸)要根据本办法,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改变“以药养医”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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