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⒈依据卫生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等政策精神,卫生、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自治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综合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基层工作特殊津贴制度,切实提高县以下卫生人员的待遇。
⒉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㈤ 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要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的意见。
⒉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⒊落实医生多点执业的政策,引导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㈠ 补偿范围。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国营农牧场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㈡ 补偿渠道。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口岸)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