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
⒊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⒋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具备条件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㈡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根据自治区编办、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贯彻〈中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机编办〔2011〕9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新机编办〔2007〕270号)精神,在自治区下达编制总额内,结合各县(市、口岸)实际,由机构编制部门科学核定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以县(市、口岸)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⒉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
⒊州直及各县(市、口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㈢ 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⒈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
⒉继续完善新农合“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将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提高门诊报销的比例。同时,提高参合农牧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⒊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