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自治州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州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7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㈠ 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⒈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7部门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新卫农卫发〔2006〕11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8〕10号)要求,严格遵循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