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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18、建立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和积分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的生产企业和承担配送的经营企业实行量化考核,定期公示。对不良记录超过规定分值,或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供货企业实行市场清退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建设

  1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和监管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服务系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切实加强采购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网络安全运行,做好数据和设备维护,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定期统计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加强网上监控。要进一步拓展采购平台的功能,打通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批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药品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并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联通联网,不断提高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化水平。

  九、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工作的监管

  20、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备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省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市、县(市、区)负责本级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的监管。

  21、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行贿或变相行贿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国务院纠风办《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产品(含公示期内拟中标的产品)被国家和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或质量公告不合格的,一律暂停使用或予以清退。

  22、加强采购服务的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配备精干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建立考核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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