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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6、在我省从事药品配送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资质条件。我厅根据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本辖区内配送企业经营资质、服务能力及配送等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将符合资格的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公布,供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时参考。在坚持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前提下,鼓励生产企业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省采购平台公布的配送企业中,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7、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采购监管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引导功能,做好咨询服务,促进配送关系相对集中,提高药品配送及时到位率。对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要督促供货企业切实履行配送责任,做好配送服务。对配送到位率较低的,应要求生产企业更换配送企业,重建配送关系,保证配送及时到位。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采购监管服务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配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合同副本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中标生产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公布的配送企业名单外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配送企业或直接配送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采购监管服务机构不得拒签。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8、采购计划是带量采购的基础,是按质量要求采购的前提,也是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改变,并确保在本采购周期内如期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直至全部完成,并不得影响下一个采购周期采购计划的申报。如采购周期内遇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则调出的品种原则上应继续执行,直至计划全部完成;调进的品种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本次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名没有招到的产品,将根据各地申报的采购计划,采取限价挂网、集中打包的方式向药品经营企业采购(含配送)。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采购周期内的采购计划如不能满足需求,可以申请追加采购计划。追加的采购计划不能超过年度采购计划的30%,同时也应符合不同质量层次采购数量比例的要求。超过部分或不符合质量层次采购比例要求的不予追加,或仅允许追加下一质量层次的产品。本次没有申报采购计划的产品,原则上不能采购。确因临床需要,实际工作中急需使用的产品,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调剂。本辖区内没有采购计划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追加采购计划。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进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采购周期申报的采购需求量,合理安排年度采购计划。除临床急需、急救等药品外,基本药物实行按月采购,采购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采购的,可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时采购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流程采购。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月编制采购计划,合理预留库存数量,既要保证及时供应,又要防止库存积压。对当月采购计划有异动的,要调查核实,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实行电子药房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药品生产企业妥然衔接,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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