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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1〕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已经完成竞争性产品公开招标和独家产品议价阶段任务,近日将在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正式公布集中采购产品目录,进入日常采购执行阶段。为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供应及时,保障群众用药权益,根据《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1、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授权,委托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2、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中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申报的采购计划,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药品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含单一货源承诺)、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配送要求、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及采购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等,并负责合同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制定药品购销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与药品供货企业履行签约手续。

  3、采购周期内,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与供货企业按原先确定的采购价格,签订追加合同。

  二、正确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配送关系

  4、基本药物原则上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并对配送行为负责。

  5、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在中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关系的确定。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关系确定后,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配送承诺书和供货合同副本等规定的材料。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在同一个省辖市可委托多家企业配送,但在同一个县(市、区)只能委托一家企业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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