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的确定及分配情况;各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编写岗位职责说明;工作步骤及总体时间安排。
(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调整职能职责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
29.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0.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也可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由单位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实施。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