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5.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6.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湖南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花名册》。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