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即: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事业单位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具体标准按《湖南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具体办法按省里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模较小单位结构比例的下达与控制
20.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无法按照规定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和每一类岗位内部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可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其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高尚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