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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常政发〔2011〕14号)


市直各单位: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形式。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增加财政收入、规范财经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非税收入征收
  1.明确征管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税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依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或国有资源(资产)等征收或取得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除外),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主体、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并予以明确。
  2.确定征收主体。对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国有独资企业上交的利润收入,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国有资本收益,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收取。对部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征收主体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3.挖掘征收潜力。各执收单位要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组织非税收入。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新变化新趋势,依法向市政府提出开征新的非税收入项目,充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泊车位经营权有偿出让等途径,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最大化。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加强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管,按政策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严控减免行为。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禁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因特殊情况确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应当严格按照《常德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函〔2010〕6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呈报、集体审批。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的,责成责任单位全额追缴擅自缓减免的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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