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健全文化市场监督机制,开展文化市场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加强文化行业准入的资格审查,对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实行规范的审批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演出、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确保文化导向正确。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集中打击盗版侵权、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盗窃、走私、损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导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意义,把文化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调整充实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建设文化强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各区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党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宣传思想文化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责,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配合与支持。发改、财政、国土、社保、税务、工商、金融、统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出台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搞好服务。建立全市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提高对文化产业、文化市场运行的监管水平。探索建立文化实力评估体系和考核督查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文化建设情况及文化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本《纲要》实施及文化强市建设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二)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要大幅度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例要达到1%以上,且每年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在原每年安排文化名城建设引导资金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文化产业引导资金1500万元;各区县(市)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和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保证重大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经费。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投入、民间资金、社会资金、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相结合的多元化文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落实社会力量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文化单位利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产。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力度。对中央、省财政关于文化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全部用于文化事业产业建设。保证一定数量的新增文化经费用于农村文化建设,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