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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常德市落实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和《2011年常德市落实省绩效评估指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四)加分与减分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区县(市)人民政府、四区(指区县〈市〉、四区本级,不包括所辖各级各部门,下同),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指本级机关,不包括二级单位,下同)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受到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区县(市)人民政府、四区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在全市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0.5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区县(市)人民政府、四区反映工作成绩的上述主要指标在全市保持第一位的,每项加1.5分,居第二位,每项加1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经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视情况加3-5分。各单位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加分事项,由各责任单位提出并提供原始依据,在年终评估时,送市绩效办审核,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
  2.减分。凡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受到市委、市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分。因工作人员(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所有的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减5-10分。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绩效办审核,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
  (五)汇总评估情况
  市绩效办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六)申诉与复核
  市绩效办将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四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对评估结果有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绩效办提出申诉,市绩效办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
  (七)拟定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四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综合得分在800分以上(含800分)的,为合格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1)综合得分在800分以下的;(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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