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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办事指南》的通知
(沪交办发〔2011〕17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局与交警总队就规范驾校教练车管理达成一致的工作原则,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编码:0910
  (二)分项名称:
  1、教练车新增
  2、教练车过户
  3、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注销
  4、教练车道路运输证补证
  5、教练车更新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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