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办事指南》的通知
(沪交办发〔2011〕17号)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局与交警总队就规范驾校教练车管理达成一致的工作原则,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车新增、变更编码:0910
(二)分项名称:
1、教练车新增
2、教练车过户
3、教练车道路运输证注销
4、教练车道路运输证补证
5、教练车更新
二、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
(二)《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一款
(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
六条、第
十条、第
十三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