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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0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0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科〔2010〕34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要求,市区联动,全面、有序推进本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请各区县环保局认真做好2009年度重点审核的评估(验收)和2010年度重点审核名单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9年度重点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和《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提出评估(验收)申请的重点审核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市环保局按上述工作流程进行评估(验收)。
  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查时,应对申请评估(验收)的重点审核企业安排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本次评估(验收)的依据之一。
  对通过评估的重点审核企业,市环保局将按计划发放第二阶段审核费补贴,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通过评估的企业名单。
  二、关于2010年度重点审核的建议名单
  各区县环保局应按照《上海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根据辖区内企业情况、环境执法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定本辖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结合辖区环境管理工作特点和节能减排重点,制定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请各区县环保局于2月6日前将辖区内2010年度重点审核建议名单报市环保局(建议名单表格见附件,请注明推荐理由和重点审核类别)。
  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于3月底前联合公布2010年度全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三、其他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列入市重点审核名单的其他重点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重点审核工作与污染减排、限期治理、区域整治等其他污染源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自行开展重点审核的区县环保局在重点审核企业名单确定后,应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年3月底向市环保局上报上年度区县重点审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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