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1〕53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市直有关单位,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办学校:
根据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青岛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7号) 要求,现就我市2011年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须是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指少年宫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人员。2011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今年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具有符合《
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的教师资格。
3.符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1号)、《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的通知》(鲁教职改字[1987]9号)中规定的任职条件。
4.符合《
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195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后学历的教师,须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任教3年以上。
5.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申报程序
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办理。区(市)属以下中专、中小学、幼儿园申报人员须由区(市)教育、人社部门共同审查、呈报;市直单位所属中专、中小学、幼儿园申报人员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或委托区(市)教育、人社部门审查、呈报;局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各单位组织评议推荐后,按市教育局下达的限额呈报。
三、有关问题
1.关于改系列评审问题。改系列申报其他相近系列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符合拟申报职务要求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证书(原资格已有要求并参加考试取得证书的,如符合拟申报职务要求,可提供原证书)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关于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问题。经正式批准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的小学、幼儿园,在空岗内可推荐部分优秀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从严掌握,实行条件和岗位数额双控制,须符合下列条件:⑴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5年以上;⑵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其以上学历;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过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教学能手称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