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2〕50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执行,社会团体不得在目录以外擅自立项进行收费。收费时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团体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8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并收费的,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社会团体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实行收费公示。
三、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