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内河船员适任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函〔2012〕26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内河船员适任培训费的函》(〔2011〕鲁交财函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内河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内河船员适任培训工作,其培训费标准按附件的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按定价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二、学员因考试不合格要求继续参加相应培训的,培训费按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学员。
三、船员培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培训机构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