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医疗救助受益面
重点救助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成员,逐步取消低收入家庭的病种限制,探索研究因医疗刚性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状态的支出型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
(二)明确规范资助参保,探索多种形式医疗救助
对本市城乡低保、特殊救济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及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由政府资助其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制度性的医疗保障计划。
(三)积极推行门诊救助,不断丰富医疗救助内容
针对救助对象的实际医疗需求,在本市住院救助的基础上,通过居民医保门诊起付线补助、新农合参保人员按比例补助等形式,在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定点就诊的前提下,开展门诊救助,缓解需长期就医的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负担。
三、优化程序,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
(一)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模式
探索试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以区县为单位,在城镇和农村分别利用本市卫生、医保信息网络系统和农村合作医疗网络系统,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二)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转诊制度
根据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情况,在全市推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服务,救助对象需与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并首诊,救助对象确应治疗需要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必须为本市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签约家庭医生出具转诊证明方能申请医疗救助。
(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鼓励并引导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避免医疗消费过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
四、强化责任,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区县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统筹协调开展本市医疗救助工作,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