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机关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因工作需要需公开的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后再公开;
5.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答复。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随公文呈批实施定密并确定是否公开;
2.行政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定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保密机关、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时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