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原则上只公开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审查同意。但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由定密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保密审查标准及本制度第八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对本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区域内或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对经检查发现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3.对拟公开尚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4.对拟公开的历史信息向制作或保存单位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二)行政机关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审查确定;
3.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4.会同本级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制作部门提出申请;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请公开的工作机构向原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3.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公开本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拟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5.公开历史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原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1.行政机关在接到保密审查申请要求的,应按照“一经提出,必须受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本行政机关,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严格实行信息制作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逐级依程序审查制度;
2.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由信息产生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