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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局关于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农业局关于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的通知
(淄农字[2011]87号)


各区县农业局、高新区农管委、文昌湖区地事局: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年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药字[2011]5号)要求,现将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和农药市场经营现状,拟定上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市农药检定管理所按照 “安全第一、合理布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拟定的定点经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全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并上报省农药检定所。

  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农药经营单位手续齐全,且连续4年未出现过违法行为;

  2、熟悉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知识,具有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证、或取得农资营销职业资格证等相关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经营场所和设施。

  4、全面建立了完整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手段。

  三、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不得设置在果、菜、茶、中药材种植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各区县要根据种植结构量化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个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每个区县设2-3个高毒农药批发经营单位。农药经营集中的区域可适当增加设点。

  四、加强对高毒农药的监管

  1、遵守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规定。农药药营者要向使用者说明禁止或限制使用农药的范围,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2、实行实名购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对销售的高毒农药应作详细记录,实行实名购药,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对用途不当的,应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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