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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确保实效
  1.认真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纳入县、乡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渝办发〔2006〕36号及渝办发〔2010〕162号规定,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挪用。
  2.严格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程。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认真实施县道管理养护工作,乡道、村道参照执行。重视日常养护工作,建立“常态化巡查、定期清扫维护、专案修复”的周期性作业制度,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针对性养护,使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加强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养护工程计划编制与实施、设计、招投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细化养护工作目标和措施。完善养护作业模式,因地制宜地施行市场化养护、分段承包养护、委托承包养护、专业养护等多样化养护模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3.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充实路政管理机构力量,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要加大路面巡查频率和治超力度,及时查处损坏公路路产、侵害公路路权的违法行为,稳步提升路政案件结案率。在农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依法设置限行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采取流动治超的方式,遏制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积极引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沿线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鼓励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与乡规民约相结合、与养护生产相结合,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4.积极开展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示范乡和文明示范路创建作为推进管养年活动的重要抓手,实现点上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根据制定的示范乡和文明示范路创建标准(另文下发),各区县(自治县)选取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示范乡,选取不少于县道总里程的10%、乡村道总里程的5%作为文明示范路予以推进,做到县县有示范乡、乡乡有示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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