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区和示范区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的总体要求,推动我市社区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区和示范区申报及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以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为申报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社区教育实验区,社区教育工作应达到《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中实验区相关要求(见附件1)。
2.申报社区教育示范区,社区教育工作应达到《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中示范区相关要求,且取得实验区资格一年以上(见附件1)。
(三)申报时间
每年8月31日前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申报材料
1.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区或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2)。
2.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评分表(见附件3)。
3.佐证材料:主要包括评估指标体系各项指标评分依据及详细说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2份,分别报市教委职成教处和重庆电大继续教育学院。
二、评估与审核
(一)评估组织
市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至11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评估。
(二)评估标准
按照《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实施评估。
(三)评估方式与步骤
1.自评:由各区县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到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区或示范区标准的区县向市教委申报。
2.复评:市评估组对申报单位开展复核评估。通过核查自评材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申报单位开展社区教育的相关政策保障、基础设施条件、社区教育资源建设、社区教育活动开展等情况,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形成评估结论意见。
3.公示:评估结论在征求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众信息网和重庆终身学习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区和示范区名单,并授予牌匾。
已经是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和示范区的单位将同时分别列为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区和示范区,不必重新申报。
各地要以创建市级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工作为抓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搞好社区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工作保障,为建设学习型单位、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提高我市社区教育水平做出新贡献。
附件:1.《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
2.《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申报表》
3.《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评分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杨乾坤(职成教处),63631160,13436003600
傅小菊(重庆电大继续教育学院),68615710,15923206989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重庆市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
评估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
使用说明
1. 本评估标准从我市社区教育实际出发,在参考国家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和借鉴发达地区社区教育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评估标准由5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39个评估要点组成,其中有★号的三级指标为核心评估要点,共10个。
2. 本“评估标准”设置2个评价标准等级,即示范区和实验区标准。若评估分值90分及以上,且核心评估要点均达到要求,则获得示范区的备选资格;若评估分值在80-89分,有7个以上的核心评估要点达到要求,则获得实验区的备选资格,特色与创新工作各做到其中一项即可获本项满分。
3. 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均属于创建范围。
4. 本“评估标准”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时限为评估前两年(操作说明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证书、合同类要求提供复印件时,其原件应集中备查;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应是平时积累的原始材料。
5. 本“评估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计分,各条目得分之和为评估总分(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6. 结果的认定采用“总分+等级”的双重标准:既要求总分,同时参照核心评估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