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11]23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卫生局、司法局:
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近年来,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类戒毒机构及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支持下,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稳步推进。总的来看,我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监测网络还不健全,参与监测调查的机构数量和报告数量还偏低,在线呈报工作推进较为缓慢,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还不够。
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卫生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监测报告范围全覆盖。全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及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等机构(名单见附件1)所收治的吸毒人员均应纳入监测范围。各级公安拘留所、各类医疗机构和社区组织等单位对收拘、收治的吸毒人员也应进行药物滥用监测登记。
二、落实监测报告主体责任。各系统各类戒毒机构和公安拘留所等报告单位应加强内部监测网络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对接受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及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认真填写《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见附件2),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拘留所等单位要对所有收戒和收拘的吸毒人员逐例填报,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对当年新入组人员收治一例填报一例。《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实行在线填报,尚未实现在线填报的单位,报送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其统一录入填报。
三、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和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督促辖区内戒毒机构对全部收戒人员填报《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并使用在线填报系统,要根据主管部门反馈的收戒量跟踪落实填报量,确保应报尽报。对未实现在线填报的单位,要定期发放、收集、提交《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各市公安、卫生、司法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配合,要积极支持当地戒毒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将其作为戒毒机构目标考核的指标内容,共同推进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省有关部门将联合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情况的督查。省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将适时开展监测人员培训,按季度向省、市有关部门及戒毒机构通报监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