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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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