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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方志馆(室)、地情文献库、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八)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训地方史志编纂人员;

  (九)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做到客观公正、秉笔直书、记述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史志文献中做虚假记述。

  第七条 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

  第八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编纂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指导下,编纂部门志、社会团体志、企事业单位志、乡(镇、街道)志、村(社区)志及其他地方史志文献。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每一轮综合性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地情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综合性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提供全面、系统、翔实、准确的相关地方史志资料。

  对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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