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为载体和突破口,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公布和施行的重大意义,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抓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宣传学习。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统筹规划,制订宣传、学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扎实做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等工作中,将《规定》列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在今年底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1次有关《规定》内容的学习培训。
(二)认真抓好配套制度建设。
1.依法界定行政程序主体。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行政程序主体资格逐一认定、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主体目录。建立行政职权委托制度,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责任等,书面委托协议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地域管辖权管理,建立完善管辖权移送、异议处理等制度。健全行政职权争议处理制度,明确职权争议处理的主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回避制度,明确依申请回避、主动回避、责令回避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