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地方金融市场状况,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开展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排查对象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对象。
1.银行业: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
2.证券期货业:齐鲁证券驻泰机构、境内上市公司;
3.其它融资领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间融资组织。
(二)排查重点内容。银行业和证券期货业重点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其它融资领域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隐患。
具体排查内容和标准按照省金融办等九部门制定的《〈全省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方案》执行。
二、方法步骤
这次排查采取自查和重点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3月)。召开动员会议对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排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4月15日前)。在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排查对象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指导和督促排查对象切实搞好自查自纠,于4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