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1〕110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国家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关于印发《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8〕127号)和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07〕41号)的要求,结合济南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资格许可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方便人民群众购买特殊药品同时,为加强对特殊药品零售工作的安全监管,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市局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市药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上部署了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资格审核工作。会议要求凡前期以文件形式确认具有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零售企业均需在2011年6月30日前按照市局外网发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核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现场检查合格,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经营范围。自2011年7月1日起,凡《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无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相应特殊药品。《关于确认济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济堂总店等84家药品零售企业具有经营罂粟壳资格的通知》(济药监办字[2002]114号),《关于公布全市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资格核查情况的通知》(济食药监[2006]97号)和《关于调整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名单的通知》(济食药监[2006]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新申请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核程序》要求办理。
  三、各县(市)、区局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审核程序》的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局《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和《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试行)》进行检查,严把准入关,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确保特殊药品规范经营,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