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济食安办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食安委,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
(一)市人大会、市政协会、市党代会等重大政治活动;
(二)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及全国性大型赛事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主办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四)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重大或重要活动。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章 主办单位责任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