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1〕18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贯彻《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决定建立并实施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有效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大学、高职高专、中学、小学、幼儿园食堂和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
二、检查频次
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前,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对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
三、检查内容
1.执行《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2.餐饮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培训教育情况;
4.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情况;
5.食品贮存和加工关键环节措施落实情况;
6.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7.食品添加剂管理、亚硝酸盐使用情况;
8.学生用餐留样情况;
9.环境卫生情况;
10.上次检查时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餐饮安全监管责任。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好季度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划片包干,把每个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形成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安全监管责任表(附件1)。具体监管人员要严守职责,依法检查,按时完成,确保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学生用餐基本信息档案。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对学校校长、分管校长、食堂负责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有关信息和食堂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业人数、就餐人数等内容进行逐一登记,填写学校食堂及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安全基本信息表(附件2),存入监管档案中,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