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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宣传贯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通知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宣传贯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蔬菜技术服务中心、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市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的颁布,是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等方面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市局决定从8月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下大气力,积极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积极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当做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级要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挂图,编印宣传手册和明白纸,组织现场咨询等活动,把《条例》宣传到基层和群众,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能听到,镇村街道、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并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要针对《条例》涉及的各责任主体组织广大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农民群众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培训,送法到基层、到市场、到基地,通过积极有效的培训,确保各生产经营主体学法、懂法,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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