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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申报条件
  5.1 当地政府已制定并实施有关规范产业发展的制度,建立有效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机制;
  5.2 已开展“质量兴省(市)”活动(或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成效显著,质量水平国内领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完善,质量信用水平高;
  5.3 园区建立完善的机构,设置管理委员会,并配备有负责质量管理的工作机构;
  5.4 园区内质量技术基础扎实,规模以上企业已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并运行良好,已建立完善的计量、认证服务体系。具有与产业相适应的公共检测平台;
  5.5 近三年内,区内支柱企业、行业的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或行业平均水平,未出现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例,(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3.1、3.2、3.3);
  5.6 近三年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5.7 园区绿色环保、环境友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8 园区内名牌产品和知名品牌数量在本省和全国同比领先,支柱产业占区域产业GDP比达40%以上(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3.1、3.2、3.3);
  5.9 顾客满意度高,消费者投诉率低,近三年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3.4、3.5)。
  六、申报材料
  6.1 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申报区域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该申报表作为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
  6.2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作要求,制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考核评分表》,申报区域根据评分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七、申报评审程序
  7.1 工作部署。山东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山东省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后,各地市根据要求,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部署、宣贯、动员工作。
  7.2 地区申报。申报区域须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若有符合条件的区域,可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推荐,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7.3 评审核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意见》及本细则,对各地市推荐的“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进行初选,确定2至3个申报区域,组织专家,对初选的申报区域进行现场审查。
  7.4 推荐上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申报区域的评审情况,上报质量兴省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确定推荐1个“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7.5 批准宣传。国家质检总局于10月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于12月底前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进行广泛宣传。
  八、申报要求
  8.1 如实申报。申报区域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准确。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8.2 按时申报。申报区域必须按照申报工作的时限要求,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8.3 规范申报。申报区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代理或参与申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申报和核查工作。同时,欢迎对申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现场核查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工作秩序。

  附件2: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考核评分表

  申报区域(盖章):
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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