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质监质便字(2011)279号)
各市质监局: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并下发《
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1]3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为规范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推荐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考核评分表》。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国家局要求,山东省只能推荐1个试点区域,请各市局结合本地情况,酌情推荐申报区域,要求申报区域为全省同类型区域最好。
二、各市局于7月31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报省质监局。
三、省局将确定1个申报区域作为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于8月底前完善申报材料。
联 系 人:刘 峰
电 话:0531-89012065
电子邮箱:liufeng@12365.sd.cn
附件1:山东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细则
附件2: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考核评分表
附件3:国家局《通知》及附件(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
山东省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建设试点申报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切实履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工作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制订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的评审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区域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和评定。
1.3 申报、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典型推动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1.4 山东省境内申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区域,适用本细则。
二、申报原则
2.1 自愿申请。各地市根据品牌建设情况,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
2.2 突出质量效益。申请地区有一批质量好、效益佳、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品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政府质量管理工作卓有成效。
2.3 严格准入退出。示范区将按申请条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已获称号。
三、申报范围
3.1 同一产业集中程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已获省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地区或工业园区;
3.2 较成熟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3.3 国务院制定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区域振兴规划涉及的重点地区;
3.4 大中城市规划设立或自然形成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3.5 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四、组织领导
4.1 山东省人民政府质量兴省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对申报区域的检查、考核、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2 各地市人民政府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该项活动的部署、动员及示范区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