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情况记录
(六)市场巡查(检查)记录;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
(九)信用等级评记录;
(十)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信用档案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信用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记录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基本信息,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其他应录入的内容,具体格式由各地工商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
第七条 根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情况,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一)A级为守信经营者,标准是无任何违法记录,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律制度的经营者;
(二)B级为警示经营者,标准是未建立并执行法定自律制度的,未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食品申诉且被多次投诉的,因一般性食品违法行为并被处以警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或因食品违法行为被行政指导的经营者;
(三)C级为失信经营者,标准是因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违法并被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经营者;
(四)D级为严重失信经营者,标准是因严重违反《
食品安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第八条 基层工商所应采用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对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予以认定。
第九条 基层工商所应当于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认定食品经营者信用等级。新登记注册的食品经营者可视为守信经营者,在年度信用评价前实行动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