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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工商文[2012]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责采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分类和信用评价,并根据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的食品经营场所和特点,实施不同监督管理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

  第四条 基层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以下内容可纳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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