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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努力践行“三思三创”,特制定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出公务活动,是指因工作需要,到上级开会,或到市属企业、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等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召开(参加)会议、举办(参加)培训、调查研究、参观学习及参加其他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外出公务活动纪律

  (一)外出公务活动要坚持节俭、高效的原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实行工作餐,不得接受超标准用餐和迎送宴会。

  (二)应邀参加公司上市、礼仪庆典及会议等活动,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贵重礼品。确属难以谢绝的,须在一周内上交委纪工委登记处理。

  (三)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利用公务活动之便进行公款旅游。不得接受企业或地方安排的与工作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2天(含)以上,事先须报经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参加公务活动2天(含)以上,事先须报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同意;处室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须事先报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上述人员结束公务活动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一)外出公务活动要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委机关干部出大市公务活动(全委统一活动和委领导除外),一律不派公务车接送。到各县(市)区公务活动(委领导除外), 2 人(含)以下的,原则上不派公务车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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